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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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仍在诊断、观察期的;员工患病或者因工伤仍在医疗期内的;女员工处在三期内的等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如果被裁的员工符合上面的情况,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不行的话,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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