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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司法解释中我们应该如何释义?

2020-04-15 2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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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回复

专业分析:

所谓实质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在同一介质上对遗嘱人死亡后遗留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处置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共同遗嘱,如果出现一个遗嘱人死亡,另一遗嘱人尚健在的情形,应当确认该共同遗嘱尚未生效。理由如下:首先是这类遗嘱不适宜再进行拆分。1、从遗嘱的内容来看,该类共同遗嘱是遗嘱人就自己死后遗留的共同共有财产处置进行协商的结果。遗嘱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意见是双方的一致意愿。即遗嘱人对该共同共有财产的交付对象、交付方式、时间等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已经紧紧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整体,不能再拆分了。2、从遗嘱指向的标的物来看,该共同遗嘱不适宜再拆分。这类遗嘱的处置对象是遗嘱人之间共同共有的财产。遗嘱人之间各自的份额是多少,遗嘱人没有明确的约定。共同共有人之外的第三者对遗嘱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无论是进行实物上的分割还是进行份额的划分都对遗嘱人权利的的一种侵害(因为遗嘱人并没有对该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并且从物尽其用来说,这种强制划分也不利于让财产发挥其应有的功效。3、从遗嘱的订立情况来看,该类遗嘱也不适宜拆分。因为订立这种共同遗嘱的遗嘱人一般都具有比较亲密的关系。他们不愿意自己的共同共有财产被人为的割裂开,使财产的价值受到损害,所以才采用订立共同遗嘱的形式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强行对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是违背遗嘱人意愿的。其次是该类遗嘱以认定未生效符合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该种共同遗嘱既然是遗嘱人的共同意思表示,那每一个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思理应视为被另一遗嘱人接受并成为另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在这种共同遗嘱中,甲赋予的生效期限是甲自己死亡并且得到了乙的认可成为乙关于该遗嘱的生效期限。同样乙赋予的生效期限是乙自己死亡并得到了甲的认可成为甲关于该遗嘱的生效期限。这样一来,这种共同遗嘱的生效期限就变成了所有的遗嘱人都已经死亡。因此,将这种共同遗嘱作出部分生效,部分尚未生效,既不切合实际又违背遗嘱人的共同意愿。故出现一个遗嘱人死亡,别的遗嘱人健在时,应当视为整个共同遗嘱的生效期限尚未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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