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建、临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沿街装修、道路和各种管线,其它工程设施及各类占地等规划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规划监察权,对于在监察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占地和建设的处罚程序如下: 一、规划管理人员发现违章后,即令建设单位停工。建设单位务必在限定时间内携带有关规划和建设资料交送规划科审查。 二、规划科管理人员在确认其违法行为后,立即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违章通知书”,并如实填写“违章处理意见表”,提交到规划联席办公会。 三、规划管理联席办公会视违章单位或个人违章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规对违章事件作出处罚决定。 四、规划管理人员根据联席办公会的决定向违章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以建委名义下达。 五、违章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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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轻者罚款,恢复原状并且退回土地,如果涉及农用地,重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地盘是国家所有的,个人如果想使用地皮是需要经过国家批准的。违法占地不但要归还占用的地皮,如果在占用的地皮上进行建筑房产,那么房产会进行推倒,并且没有任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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