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国务院批准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额设计方案施工的,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器他补救措施” 根据《省制定的绿化实施办法》规定的是:“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责令建设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所欠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 请问:开发公司采取向政府缴纳异地补偿费的措施了,该市城管执法部门能否对开发公司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地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城市绿化条例》中未对这一现象明确规定,但《省实施办法》规定有。如果处罚,应该依据那个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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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法。 1、如果这些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除外,比如社区与城市公园或城市绿化带相邻部分,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绿化,不属于社区业主共同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 2、如果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绿地属于个人所有,则该绿地不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哪些情况属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确定方法唯一的依据就是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记载的土地幅度范围是否包括该绿地。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则该绿地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绿地,个人不能侵占;对于城镇公共绿地也不能擅自侵占。在实践中,许多物业公司非常为难:业主擅自破坏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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