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程序 (1)确定最佳鉴定时间:工伤医疗期满。 (2)申请伤残鉴定:①伤残职工身份证明;②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③病历资料;④工伤职工亲属提出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60日内,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对鉴定结果的救济 (1)重新鉴定机构: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初次鉴定在设区的市)。 (2)申请期限: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3)申请时提交材料:①书面申请;②市级伤残鉴定结论;③首次申请伤残鉴定提交的相关材料;④申请人认为初次不合格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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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程序如下: 1、职工或其单位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3、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4、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5、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专家组诊断; 7、委员会鉴定; 8、签发鉴定结论。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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