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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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的机动车辆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被盗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担责。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盗窃分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所有人也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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