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产权调换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二、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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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是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的两种补偿安置形式,选择哪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是被拆迁人的权利,而非拆迁人的权利。被拆迁人一旦选择产权调换,自然会面临还房面积、还房地点、还房用途、还房期限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都需要通过与拆迁人订立协议来明确,这些协议是否可以阻止拆迁人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则取决于协议的名称与性质。因此,从拆迁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于产权调换中经常面临着的三个问题,有必要加以重视。
律师为拆迁户维护权益时可以要求拆迁的人具备并出示完整的合法拆迁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本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 6、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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