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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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常加班的,至少支付一点五倍工资的加班费;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补休的,至少支付双倍工资的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至少付三倍工资的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最长8小时,每周最长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若因生产经营需要,单位在和工会、员工协商后,每天工作可以延长1小时;如果有特殊情况,每天可以最多延长3小时工作时间,但每个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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