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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员工采取哪些措施来补偿

2022-08-18 19: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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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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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需进一步调查。有以下情形的,经批准,可留在特定场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

莫满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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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如下: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能逃跑,自杀的;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的。对涉嫌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按照以上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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