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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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取得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取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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