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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瓶装燃气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2022-04-07 09: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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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回复

专业分析: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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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取得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取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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