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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三)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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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7、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8、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9、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1 0、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他用途的加气充装。 风险提示:禁止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经营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质量、管道燃气压力流量和瓶装燃气充装允差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经营瓶装燃气的资质证明,这个证明的核发每个地区都不太一样,依据的都是本地区制定的条例或者办法。下面以江苏为例说明此资质申请条件。《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自2005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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