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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三)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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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 (二)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 (三)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 (五)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六)不按照规定清倒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或者不按照规定价格退还液化石油气残液费用; (七)限定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八)违反规定收费; (九)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风险提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组织推广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因燃气设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7、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8、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9、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1 0、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他用途的加气充装。 风险提示:禁止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经营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质量、管道燃气压力流量和瓶装燃气充装允差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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