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物业管理费中保安费的基本安全服务范围和风险责任应当取决于双方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其次,如果物业公司专设停车场,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保管费,那么根据保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这样,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车辆保管和财物保管应视为一种特约服务,如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过错行为,物业公司就可以免责;其四、物业公司为小区的安全有序设有专用停车场,但其收取的是场地费,而不是保管费用的,物业公司虽不能按照保管合同权利义务来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但是停车另行收费,毕竟是一种特约服务,意味着物业公司负有一定意义上的安全防范义务,因此应当根据其收费数额与车辆的价值比率,参照车辆丢失保险金与赔偿额的标准,合理确定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最后,如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劣,经常疏于管理,擅离职守,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和财物丢失有重大过错的,即便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特约服务约定,物业公司也不能免责,应负赔偿责任,不过业主本身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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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般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不同地区、不同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是不同的。 首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双过半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不可以收取排污费。对于物业公司乱收费可以向以下渠道反映: 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 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向法院起诉; 5、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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