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二)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十人;(三)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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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条件会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市场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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