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交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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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有哪些: 1.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责任和国家公务员的责任。 2.根据行政责任所涉及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 内部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时因行政违法而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 外部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时因行政违法而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 3.根据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 补救性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违法主体对因其行政违法而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补救的责任方式。 惩罚性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违法主体因其行政违法而必须接受惩罚的责任方式。 4.根据行政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精神罚、财产罚、身份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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