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交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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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纳社保,若是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若是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未签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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