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能解雇合同期满的怀孕女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 综上,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雇合同期限届满的怀孕女工的,如用人单位欲与怀孕女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于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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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公司解散应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1、按照怀孕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3、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办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怀孕期间公司倒闭,可以申请向公司要求赔偿。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般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年限,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作标准向劳动者进行支付。对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通常会按照一年进行计算。如果不满六个月的,则需要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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