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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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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