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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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5、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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