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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特殊管辖法院

2022-08-20 2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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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20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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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是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辖法院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标准: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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