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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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差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更大。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章驾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危险程度相当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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