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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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不能继承农村承包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里的宅基地和承包耕地农户是不享有所有权的,它们并非农户个人的私有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只有耕地上的农作物收益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才可以作为私人财产来继承。 耕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物,只有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才有使用权,而长年以来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与户籍是否留在本村有着最为紧密而直接的联系,另外有的地区还以是否在本村长期居住为成员资格判定依据。 因此非农户口也就意味着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有成员土地福利。
农转非户口是不能得到征地补偿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户口转出的当事人是不能取得征地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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