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工伤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伤认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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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局工伤认定时间是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未申请的,职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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