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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起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拒交。
以下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服务项目并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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