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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

2023-05-18 2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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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8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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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无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需要承担下列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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