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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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是应注意提前30天写出书面辞职报告,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逐级审批。在单位同意当事人的离职申请后,再去办理交接手续。当事人必须要要求单位结清工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
1、伤残等级七级,是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辞职时劳动合同法规赋予的权利,所以员工提出辞职是有理有据的; 2、还未进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和一次性伤残待遇的,其社保是不能停缴的,如果停缴就不能再享受相应待遇,故应该向员工讲明白,待待遇审批下来再辞职; 3、如果员工不同意第二条建议,那就明确告知员工因为辞职导致的相关待遇不能享受的由员工本人承担损失,并签订书面协议;或喊员工直接回家休息,等待遇审批下来了,再来办理手续。 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必须由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支付的,医疗补助金是社保支付,员工离职后按当地政策申报,这两笔是员工应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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