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城市交通、旅游、建设、房屋土地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倾听消费者的意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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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行政领导和协调工作。由于消费领域的出现新的特点,单靠一个行政部门解决问题并不容易,可能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这对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具有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的职责。主要的保护消费者职责的行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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