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你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收集以下证据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条件许可的,还可进行录音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收集上述证据后,为避免时效超过,你可同时申请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工伤,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保险机构会要求您补足材料,暂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您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后,如果您收集的证据足够充分,仲裁庭会依法确认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取得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结论,您可向工伤保险机构提交上述仲裁裁决,工伤保险机构恢复工伤认定,依法进行认定您的伤情构成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以上程序,取得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为最关键的一环,为维权的基础,一定要准备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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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如果实际存在用工关系的话,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几个证据来证明: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 (4)收入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表。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8)部门投诉的记录 (9)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0)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一些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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