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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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责任分担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下落不明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他情形。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话,那么应当是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如果职工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那么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话,那么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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