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 (2)依法评标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 (4)合理、科学、择优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人未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人不得进行补正。 (6)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7)反不正当竞争:(8)记名表决:(9)保密原则:评委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评审的讨论细节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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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证据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或者已经质证且无异议,却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3、民事、行政案件无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的除外)法院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或者当事人已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而不调查收集证据的; 4、明显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责任划分不当的; 5、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被单独用来认定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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