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共有以下条款,是涉及到劳动者辞职的: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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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的性质是约定条款。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的,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用约定试用期,但双方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试用期是有期限限制的,不能超过法定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必备的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关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还有约定的部分,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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