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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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5至11人单数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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