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条款,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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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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