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享有下列工伤认定调查权限:(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了解情况;(二)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对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情况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四)获取有关机关和单位履行职责形成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工伤认定调查的证据种类和获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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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要是上班时间因为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而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作出判断。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据此形成工伤认定结论。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此时,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通过实地调查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不能采信。最后,如果经认定机构实地调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有不同的主张,并且各自提供的材料及证据都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此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职工提供的证据,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 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应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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