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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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包括: (一)大会的决议。 (二)明确成员的出资。 (三)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 (四)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五)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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