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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由哪些组成?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2020-10-29 09: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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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9 回复

专业分析:

这个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驶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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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包括: (一)大会的决议。 (二)明确成员的出资。 (三)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 (四)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五)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吴国公律师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成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发起人关于公司情况的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选举监事会;公司设立费用;用于抵消股款的财产价格;不可抗力或经营发生变化影响公司成立的,可作出不成立公司的决议。成立大会必须经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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