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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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找开发商协商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建设和出售一方,对商品房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房屋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当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呢再根据质量原因依据合同约定向施工、设计等责任单位赔偿。第二、向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方案不满意,可以向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第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面两个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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