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申办材料:(一)内地居民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4、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出具: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4、当事人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二、办理程序: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当场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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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如下:1、本市居民需要身份证明等文件;2、香港居民需要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身份证、经过公正的无配偶和非直系亲属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声明;3、澳门居民需要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身份证、经过公正的无配偶和非直系亲属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声明。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经港澳台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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