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申办材料:(一)内地居民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4、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出具: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4、当事人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二、办理程序: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当场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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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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