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公司不具有指纹信息采集的法定资格。有关指纹信息采集规定,我国目前只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其第11条已将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明确限定在: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其中,采集指纹信息的目的也有限制,即必须是公安机关“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提供证据,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本案中,公司既不是相应的采集主体,也不是出于相应目的,员工更不属于相应对象。其次,公司侵犯了员工们的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指纹作为特定的身份识别标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当属其列。而隐私权的核心,在于公民有权拒绝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在员工拒绝采集的情况下,公司仍强行采集,明显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再者,公司无权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限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而本案情形不在其列
针对公安局采集指纹信息的程序规定,公司未经法人同意采集信息是否合法,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采集人脸信息违法。人脸识别已经成为移动金融的支付手段之一,识别信息在无任何预警的情况下被第三方得到,甚至被永久储存。甚至即使人们没有进行人脸支付,人脸信息也有可能被监控摄像头采集。很显然,这是违法的,收集个人信息必须要满足单独告知及取得明示同意的双重要求。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派出所信息采集是一项基本的工作程序,对守法的人员是没有影响的,只有好处。采集信息是为了建议全国人口的相关信息系统,有利于国家对人口的管理。一般情况下,只对发生纠纷而到来的人员采集信息,如抽血、录指纹等。采集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库,便于公安机关对人员进行管理,没有什么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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