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污条例》中并没有规定清污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人认为,清污费用应以实际支出为限。在opa90中,清污费用包括两方面:a.发生排污后引起的清除费用;b.在任何具有重大排油威胁的情况下,防止、减少或减轻油污的费用。在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992年召开的“国际污染损害责任研讨会”上,多数与会代表认为,预防措施的费用不能仅仅因为措施最终没有效果而被拒绝赔偿,应当根据请求人在采取措施当时的情况判断。 在此认为,清污费用应以“合理”为限,判断合理性应当以采取特定措施时所能收集到的信息为基础。具体范围应包括:a.在发生溢油事件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所采取的合理措施费用;b.当存在发生溢油事故的严重危险时,为防止溢油事件发生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费用;c.防污或清污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或损失;d.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救助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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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有: (一)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申请法院搜集证据 如果案件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申请法院搜集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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