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同时,《旅行法》还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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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保留商品去消费者协会投诉;2、可以寻找仲裁协会调解;3、还可以找行政部门申诉;4、到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可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可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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