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拍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2、向所在地国资委提出资产处置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关于处置资产的函(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固定资产状况说明;资产出售意向及方案等)。 (2)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二份)。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经所在地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以不低于评估价作为底价通过产权交易所向社会公开拍卖。 4、拍卖收益要上缴所在地财政(国资)专户,并将拍卖的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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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 2、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3、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 4、确定拍卖保留价。 5、举行拍卖会。 6、确认拍卖结案。
根据现行政策,国有资产不能自行拍卖。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为:产权人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资产处置。待处置资产经上级国资委批准后进行评估。然后根据实际的评估结果,在产权交易所,或者也可以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一般在挂牌交易十五天之后,由产权交易所或者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具体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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