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充分获得信息已经被国际上普遍认为是妨碍法院判决得到公平、有效执行的最重要的最普遍的障碍。保障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知情权,可以解决债权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拖延执行的可能和司法腐败的风险、消除执行神秘感、强化债权人对执行的信任、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执行思路。 但对债权人知情权实施的保障还需在三个方面提高:一是明确债权人知情权的救济程序。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用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来处理。即把知情权的告知作为一种执行行为,如涉及该告知内容而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利用该条款申请复议。二是在债权人的知情权被损害后,应根据损害的程度不同,设计不同的救济。如没有告知涉及债权人非根本利益事项,执行机构应当有立即详细告知债权人的义务;但在一些涉及债权人根本利益的诸如案件不予受理、中止、终结等重大事项时,执行机关应有义务重新作出相应裁定或决定,并告知债权人。三是对执行程序、措施等执行行为的利弊及可能结果充分释明,如悬赏费用的垫付、不动产被三次拍卖后如债权人不愿抵债的后果、执行和解的利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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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行为知情权。这包括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 2、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 3、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 4、医疗争议知情权。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鉴专家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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