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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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有三个基本要求: 一是形式要件:以书面形式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形式既可以是表格式样也可以是文字式样,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必备内容: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是签字或盖章: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用人单位盖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则可以确定有效。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写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工作交接、工资给付、补偿金给付等事项);以及加盖公司的印章和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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