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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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单位被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吊销、撤销等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4、工会的意见; 5、何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 6、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7、通知的时间; 8、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证和盖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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