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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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同时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增加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区别: 1、设计变更:是指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属于设计变更。变更有关工程价款的报告应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应经业主和监理同意 新增加工程量:设计中不含有的工程量,而后增加的工程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各个分项或子分项工程和构配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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