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对此,企业有四种应对方法,即保留、转正、转外包、辞退。国企、央企编制有限,派遣员工一旦转正,将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削弱用人单位的竞争力。而外企、民企因为要保持用工的灵活性和弹性,也不会选择让派遣员工转正。所以,转外包对一些企业来说,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最终大量派遣员工会转为外包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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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下列情况下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一致的解除意见的;因派遣单位具有拖欠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保等行为而依法解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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