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经济补偿的情形是: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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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纪律可以根据次数、性质、影响后果、造成损失自主界定。以下行为即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1、未经许可自行次日不到岗工作的;2、在班不在岗;3、酒后上岗;4、班时间内作私活;5、提前下班早退离开工作岗位。
如果情况属实,则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即劳动者必须存在实际的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不能仅仅只是一个借口,这一事实需要用人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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