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被开除没有补偿。 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占为己有,涉嫌盗窃公司财物,有证据证明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被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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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职工盗窃公司财物后被发现的,用人单位开除当事人的,是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一旦被开除时,要查明开除的原因,看公司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劳动者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触犯刑法的,公司可以开除。
试用期被公司开除的,一般没有补偿。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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